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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主品牌发展获专项资金扶持
发表时间: 2007/12/4
      近日,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成为将“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具体措施,将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该办法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

第五条  (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原则)

采用奖励方式的,按照本市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奖励。

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级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无偿资助申报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公布无偿资助项目范围及申请方式。

(二)无偿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公布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按项目类别由区(县)职能主管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职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查。

(三)评审办公室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品牌建设、产业发展、国内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

(四)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无偿资助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并确定资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初审、经市经委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二)经评审办公室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对企业进行奖励,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拨款程序)

资助及奖励项目审定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

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无偿资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每年将绩效评估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监督)

接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 应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或者挪用。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材料的,或玩忽职守、贪污挪用无偿资助经费等情况,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外,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相关单位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示,同时追缴已拨的专项资金。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审计和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2006年获得上述第三条第五款各类称号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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