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公司被飞亚达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飞亚达手表随神六升空,而被告只是搭载品牌旗帜随神六升空(产品未升空),却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唯一”、“专用”、“宇航”、“手表”字样,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案情回放】 航天员佩带飞亚达手表升空 某公司品牌旗帜随“神六”飞天 原告:飞亚达公司 被告一:东莞某公司 被告二:某某在线公司 被告三:某某互联网公司 飞亚达公司为中国航天员研制、提供飞亚达手表,随航天员佩带升空执行飞行任务。中国航天基金会授予飞亚达公司“中国航天员佩带手表唯一供应商”称号,并享有“中国航天员佩带手表供应商”、“中国航天员佩带用手表”、“中国航天表”、“飞亚达航天表”的冠名使用权。中国航天基金会是我国航天领域对外募集、接受捐赠的合法组织。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经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批准,举办“见证中华腾飞系列活动”品牌旗帜项目。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委托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承办。被告东莞某公司通过与承办方签订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在“神舟六号”载人飞船上搭载品牌旗帜升空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授予东莞某公司PowerDiskMP3手表为神舟六号指定计时器称号的权利。 2005年10月17日,飞亚达公司通过公证程序对被告东莞某公司网站予以证据保全。该网页显示,“某‘POWERDISK’MP3手表为‘神六’唯一计时器”等字样。 某某在线公司是“www.xxxx.comwww.xxxx.com.cn”的网站所有者。某某在线公司已将对该网站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某某互联网公司独家所有。被告东莞某公司向某某互联网公司支付了“神六专题首页首屏悬停按钮广告费”、“神六专题首页首屏按钮广告费”。 2005年10月12日至2005年10月17日,被告东莞某公司标识旗帜“万华超盘PowerDiskMP3手表”,随神舟六号载人飞船搭载升空。 2005年10月12日至17日,被告东莞某公司在某展会上,用彩色横幅及招牌,宣传“万华超盘PowerDiskMP3手表为神舟六号指定计时器”等字样。 2005年11月1日,飞亚达公司通过公证程序对http//www.xxxxxx.com网站予以证据保全。在xxxxxx搜索简体中文网页上,显示“神舟六号飞天,万华把关计时”、“神舟六号的宇航员携带了一种特殊的MP3播放器,这种宇航MP3被设计成手表形状”、“与神六同庆万华手表MP3的荣耀”等字样。在shop.xxxxxxx.com网址的网页上,显示“担当神六指定计时器的PowerDisk手表也被放在了和其他部件同样重要的位置”、“PowerDisk能够与飞亚达一起执行神六任务也足可说雄厚实力”等字样,在www.xxxxx.com网址的网页上,显示“神舟六号专用MP3揭密—MP3手表万华电子”、“神舟六号的宇航员携带了一种特殊的MP3播放器,这种宇航MP3被设计成手表形状”字样。 此外,齐齐哈尔某报(2005年10月21日第9版)记载“神舟六号指定手表”等字样。香港某报(2005年10月17日第C4版、A20版)同时刊登了飞亚达公司与被告东莞某公司的广告,C4版内容为“飞亚达光荣推出神舟六号航天表”,A20版内容为“万华超盘PowerDiskMP3手表为神舟六号指定计时器”。2005年12月某杂志增刊刊登了被告东莞某公司总经理访谈录,称“作为‘神六’指定计时器和屈指可数几个搭载品牌之一,PowerDiskMP3手表无论是精确度还是品质技术等都满足了宇航飞行的要求”等内容。 飞亚达公司认为,被告东莞某公司、某某互联网公司、某某在线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侵权。被告东莞某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宣传,某某在线公司认为其不是该网站的所有者、某某互联网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不具备任何过错。 【裁判结果】 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东莞某公司、某某在线公司、某某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侵权行为;二、被告东莞某公司向飞亚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东莞某公司在某某在线公司、某某互联网公司网站上向飞亚达公司赔礼道歉;四、驳回飞亚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二、三、四全部判项内容。
【裁判理由】
不正当竞争损害商誉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飞亚达公司与被告东莞某公司均系钟表类产品的经营者,在神舟六号载人航天飞行期间,飞亚达公司的飞亚达手表随神六升空,而被告东莞某公司搭载品牌旗帜随神六升空(产品未升空),但被告东莞某公司却违反公平、诚实的原则,使用“唯一”、“专用”、“宇航”、“手表”字样,不正当地利用和享有竞争对手飞亚达公司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从而不正当地利用和享有竞争对手飞亚达公司的竞争优势,其后果足以使消费者对两种不同经营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发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东莞某公司产品亦随神六升天,且是“唯一”、“专用”、“宇航”、“手表”产品,这种混淆损害了飞亚达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某某在线公司、某某互联网公司在该网站新闻网址上链接被告公司“唯一”虚假广告宣传内容,某某在线公司、某某互联网公司应断开链接,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来源: 深圳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