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取回时未当即提出异议,消费者状告“亨达利”败诉
为更换手表电池,何先生将价值不菲的肖邦表送到亨达利钟表公司,不料取回手表的第二天,他发现原来镶嵌在手表内价值1.6万元的五颗钻石不见了。在交涉无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又调解不成后,何先生将“亨达利”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先生在收回手表的次日才提出异议,有悖常理,并于日前作出判决,对何先生要求被告亨达利钟表公司赔偿1.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8年7月30日,何先生将手表送到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亨达利钟表公司更换电池,“亨达利”向何先生出具了发票,发票上注明手表“壳钻齐”、“壳痕”。双方约定8月10日取表。8月28日,何先生取回手表。8月29日,他向“亨达利”提出表面内的5颗价值1.6万元的钻石没有了。 何先生提供了肖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款肖邦手表除表壳上有一圈钻石镶嵌外,表面内还有5颗钻石。 被告“亨达利”称,其出具的发票上载明“壳钻齐”是指表壳上的钻石没有缺损,而不是指表面内的钻石是完整无缺的。“亨达利”坚持何先生把手表拿来时手表表面内就没有钻石,而且从发票上也不能得出交表时表面内有5颗钻石的结论。况且,像这样贵重的手表,何先生却称在取表时因匆忙而没有仔细验看,所以才于次日提出异议,有悖常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亨达利”向原告何先生出具的发票,即双方合同关系的载体。该合同上注明“壳钻齐”,而未注明“表面钻齐”,因此不能证明何先生交表时表面内的5颗钻石均在。且该手表系贵重物品,何先生收回手表时未对表面上显而易见的钻石缺失问题提出异议,却在次日向被告“亨达利”提出异议,有悖常理。法院最终对原告何先生要求被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亨达利钟表公司赔偿人民币1.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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