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会长
上海摩士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国璋
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进行。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这是我国领导人多次在国际环保会议上的讲话。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保问题日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资料反映,欧盟将于2005年8月启动2项关于电子垃圾的法规。中国家电企业向欧盟出口电子产品将被额外征收垃圾回收费。
根据欧盟起草的《报废电子电器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出口欧盟1台彩电或1部手机等产品,将被征收大约1~20欧元,大型电器征收的费用将会更高。同时,含有铅、汞等6种物质的电子产品将不得进入欧盟市场,含有这些有害物质的产品必须用其它新型环保材料代替。
与中国家电企业一样,钟表产业中的电子钟表所使用的电池作为钟表的“配件”,同样会遭遇环保壁垒,影响电子钟表的出口。
目前,我国与钟表产业相关的环保法规主要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外的环保标准,近年来,对上述法规进行了修正,现概述如下:
我国1995年10月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5~6月间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12月29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法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此举有望改善我国日益加剧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鼓励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是这次修改的重要原则。草案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兼顾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在强化行政管理的同时尽可能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同时明确“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原法律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比较全面,而对使用后的产品和包装的回收利用及处置责任基本没有涉及。修订后的法律补充了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要求,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施行强制回收制度,具体目录及回收办法,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历史遗留废物的处置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的具体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是“一些长期产生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单位拒不改正,有关政府部门因种种原因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为此,修订后的法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规定了要追究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为了与新的“外贸法“相适应,修订后的法律将进口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高低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增加了对争议的解决程序,还针对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针对当前存在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置、应急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有关危险物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贮存时间的限制、应急手段、维护资金等具体条款,还将危险废物的利用也纳入了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
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体积的30%是由各种包装构成的,许多国家都对此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为此,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有关标准,限制过度包装。
更加重要的途径是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大大提高违法成本。为此,修订后的法律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诉讼代理、诉讼费减免等规定。
与钟表产业更紧密相关的是电子钟表类使用的电池环保问题。
2003年10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作为指导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
一、废电池污染防治原则
技术政策规定: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和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明确要求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要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二、废电池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
技术政策按电池的生产与使用、废电池的收集、运输、贮存、资源再生与处理处置的顺序,分别提出了指导性技术路线要求。
1、电池的生产和使用
技术政策重申了1997年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进出口商品9部委局联合发出布的《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通知》要求,并要求逐步提高碱性锌锰电池的比例。逐步淘汰糊式电池;发展锂离子电池和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以至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根据国家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锌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为促进废电池的有效回收和处理,技术政策对电池生产的标识提出了明确要求。
2、废电池的收集
技术政策规定: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废一次电池的回收,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在目前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收集责任被明确为其制造商和进口商,将来要将这些电池送到制造商、进口商设置的专用的收集设施内。
3、废电池的处理和设置
基于技术成熟程度和再生成本的考虑,技术政策规定: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重建设废一次干电池的回收利用工厂。
根据废电池在生活垃圾不同的处理方式中的污染特点和可能,技术政策规定: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的垃圾堆肥发酵装置;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城市和地区的垃圾处理方式是填埋,可以将废一次电池和生活垃圾一起安全填埋。
对策: 电子钟表的生产企业要根据相关的最新法规规定,采购、使用经国家环境标志认定的无汞干电池,同时钟表产业因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逐步发展光动能手表、自动上弦发电、弹簧驱动等天然能源的产品开发。 |